2003年底,王浩以女友程某等人名義出資在本市黃浦區註冊400萬開設了上海昨天,涉案交易總額超過200億元的建國以來最大地下炒金案在上海黃浦區法院開庭審理。在短短2年多時間裏,這個龐大的地下黃金期貨市場進行的黃金交易總買入和總賣出金額均超出人民幣119億元。而這一切都是一個叫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下稱聯泰公司)製造的。昨天庭審中,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浩當庭表示“該業務並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前置審批”,並稱“上海聯泰的業務其實都通過香港聯泰金號公司實現交易的”。
2003年底,王浩以女友程某等人名義出資在本市黃浦區註冊400萬開設了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公司有3名股東:擁有45%股份的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樣擁有45%股份的洪某則是公司的財務總監,擁有其餘10%股份的金某則擔任公司的副總經理。有了“殼”之後,以王浩為首的聯泰公司5個骨幹便通過電話聯繫、熟人拉客等方式,開始了“黃金交易業務”。
據瞭解,在整個交易中,聯泰公司都是以一種自己私設的 “聯泰模式”進行操作。
由於深知沒有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為掩人耳目,對外,聯泰公司謊稱系上海黃金交易所二級會員單位,具有代理個人黃金買賣業務資格,向社會公眾吸取客戶,經營個人黃金期貨交易。同時聯泰公司副總金某獨創了一套聯泰公司自己的 “聯泰黃金買賣細則”,例如交易採用標準化合約、交易可以“買漲”、“買跌”,並且可以通過反向對沖操作結束履約。於是它的經營行為便符合期貨交易的諸多特徵,按照聯泰公司自訂的交易規則,客戶首先要向 “聯泰”支付定金,然後跟“聯泰”報單,購買每份以100盎司黃金為單位的標準金買賣合同。100盎司的黃金約為3110克,價格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但是“聯泰”的客戶只需要交納2萬元左右的保證金,就可以購買一份價值50多萬元的標準金合同了。
“聯泰模式”很快吸引了不少手頭有資金想快速賺錢的客戶,並且這張網路在短短的兩年內迅速在全國15個大中城市鋪開,聯泰公司的註冊資金也從400萬增加到3000萬。而據檢察機關查明,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期間,聯泰公司就從全國吸收了723名客戶,通過該公司進行的黃金交易總買入和總賣出金額均超出人民幣119億元。聯泰公司共收取了客戶保證金2981萬餘元,卻致使絕大部分客戶資金嚴重虧損,合計虧損達2942萬餘元。
偵查:遊戲規則“聯泰”自定
隨著案件的偵破,檢查機關發現在這個“聯泰模式”的黃金交易中,聯泰公司實際上既是遊戲的參與者又是規則的制定者,客戶是否賺錢,其實都由“聯泰”決定。
在交易中,聯泰公司規定,如果客戶保證金少於1600元卻沒有及時增補保證金,“聯泰”就會進行強行平倉,客戶原本帳面浮虧的損失就將變為現實的損失。
同時,根據聯泰公司的規定,無論客戶買入還是賣出合同,“聯泰”都要收取傭金,每一買進或賣出是一個回合,“聯泰”對每一回合收取100美元,如果客戶當天買進至午夜一點未賣出,“聯泰”還要收取38元左右的過夜倉費。
聯泰公司的交易部經理胡某交代,客戶的買賣對手就是“聯泰”,客戶如果輸了,贏錢的就是“聯泰”;反之,客戶贏了,輸的就是“聯泰”。雙方事實上形成的是一種 “對賭”格局。但是“遊戲規則”完全由“聯泰”一方制定,而且遊戲開始前就扣押了對方的“賭資”,甚至還向對方收取了“參賭費”。怎麼看,“聯泰”都是穩賺不賠的。
於是在這場規則自定的交易中,絕大多數投資者的資金都嚴重虧損了,聯泰公司卻成了最大的贏家。“客戶輸多少,我就劃多少錢給王浩。”據聯泰公司財務總監洪某供述:“這是王浩要求的。實際上,劃給王浩的鈔票就是客戶輸掉的鈔票。公司的利潤也是客戶輸掉的鈔票。”
2006年5月26日,黃浦區工商分局在受理舉報線索時發現聯泰公司涉嫌虛報註冊資本,即將其移交黃浦公安分局。黃浦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在初步調查後,於5月29日對該公司涉嫌虛報註冊資本進行立案偵查。繼而公安機關順藤摸瓜,一件超範圍經營的地下黃金交易案也大白於天下。
庭審:證監會認定聯泰屬“變相期貨交易”
昨天,聯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浩第一個接受了法庭調查。
“開創聯泰公司前,我曾向法律人士和監管部門諮詢,沒有得明確的否定答案後,決定開展炒金業務。我認為聯泰公司所開展的炒金業務也一種黃金產品,沒有超出其黃金製品的經營範圍。”王浩一開始就為自己行為進行辯解,但在法庭的追問下,他承認,“自己認為的黃金產品確實是屬於金融衍生品。而聯泰公司開展該業務並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前置審批。”另外,王浩還透露,上海聯泰的業務其實都通過香港聯泰金號公司實現交易的。他將上海聯泰比喻為香港聯泰金號的“私生子”,雙方並無書面法律協議。
庭審中被告承認,聯泰公司幾乎沒有實物黃金,只有個位數的客戶曾到該公司提取實物黃金。
時任聯泰公司副總的金某當庭供述:“我記得當時曾有3、4個客戶曾到公司提取100克的金條吧……”而對於該公司與客戶交易最為頻繁的100盎司標準金合同屬於何種性質,金某一直在庭上顧左右而言它,最終他承認從沒有客戶提取過以100盎司份量的實物黃金,只交過部分“定金”而已。
據瞭解,在昨天的開庭中,公訴機關提供了一份由證監會認定的批復函,在這份批復函中證監會認定,聯泰公司不是經證監會批准的期貨經紀公司,其經營行為屬“變相期貨交易”。建議根據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的通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於聯泰以及上述5人的罪名認定,公訴方黃浦區檢察院稱,上述五名被告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由:723名投資客巨虧近3000萬元
據瞭解,在整個交易中,聯泰公司都是以一種自己私設的 “聯泰模式”進行操作。
由於深知沒有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為掩人耳目,對外,聯泰公司謊稱系上海黃金交易所二級會員單位,具有代理個人黃金買賣業務資格,向社會公眾吸取客戶,經營個人黃金期貨交易。同時聯泰公司副總金某獨創了一套聯泰公司自己的 “聯泰黃金買賣細則”,例如交易採用標準化合約、交易可以“買漲”、“買跌”,並且可以通過反向對沖操作結束履約。於是它的經營行為便符合期貨交易的諸多特徵,按照聯泰公司自訂的交易規則,客戶首先要向 “聯泰”支付定金,然後跟“聯泰”報單,購買每份以100盎司黃金為單位的標準金買賣合同。100盎司的黃金約為3110克,價格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但是“聯泰”的客戶只需要交納2萬元左右的保證金,就可以購買一份價值50多萬元的標準金合同了。
“聯泰模式”很快吸引了不少手頭有資金想快速賺錢的客戶,並且這張網路在短短的兩年內迅速在全國15個大中城市鋪開,聯泰公司的註冊資金也從400萬增加到3000萬。而據檢察機關查明,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期間,聯泰公司就從全國吸收了723名客戶,通過該公司進行的黃金交易總買入和總賣出金額均超出人民幣119億元。聯泰公司共收取了客戶保證金2981萬餘元,卻致使絕大部分客戶資金嚴重虧損,合計虧損達2942萬餘元。
偵查:遊戲規則“聯泰”自定
隨著案件的偵破,檢查機關發現在這個“聯泰模式”的黃金交易中,聯泰公司實際上既是遊戲的參與者又是規則的制定者,客戶是否賺錢,其實都由“聯泰”決定。
在交易中,聯泰公司規定,如果客戶保證金少於1600元卻沒有及時增補保證金,“聯泰”就會進行強行平倉,客戶原本帳面浮虧的損失就將變為現實的損失。
同時,根據聯泰公司的規定,無論客戶買入還是賣出合同,“聯泰”都要收取傭金,每一買進或賣出是一個回合,“聯泰”對每一回合收取100美元,如果客戶當天買進至午夜一點未賣出,“聯泰”還要收取38元左右的過夜倉費。
聯泰公司的交易部經理胡某交代,客戶的買賣對手就是“聯泰”,客戶如果輸了,贏錢的就是“聯泰”;反之,客戶贏了,輸的就是“聯泰”。雙方事實上形成的是一種 “對賭”格局。但是“遊戲規則”完全由“聯泰”一方制定,而且遊戲開始前就扣押了對方的“賭資”,甚至還向對方收取了“參賭費”。怎麼看,“聯泰”都是穩賺不賠的。
於是在這場規則自定的交易中,絕大多數投資者的資金都嚴重虧損了,聯泰公司卻成了最大的贏家。“客戶輸多少,我就劃多少錢給王浩。”據聯泰公司財務總監洪某供述:“這是王浩要求的。實際上,劃給王浩的鈔票就是客戶輸掉的鈔票。公司的利潤也是客戶輸掉的鈔票。”
2006年5月26日,黃浦區工商分局在受理舉報線索時發現聯泰公司涉嫌虛報註冊資本,即將其移交黃浦公安分局。黃浦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在初步調查後,於5月29日對該公司涉嫌虛報註冊資本進行立案偵查。繼而公安機關順藤摸瓜,一件超範圍經營的地下黃金交易案也大白於天下。
庭審:證監會認定聯泰屬“變相期貨交易”
昨天,聯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浩第一個接受了法庭調查。
“開創聯泰公司前,我曾向法律人士和監管部門諮詢,沒有得明確的否定答案後,決定開展炒金業務。我認為聯泰公司所開展的炒金業務也一種黃金產品,沒有超出其黃金製品的經營範圍。”王浩一開始就為自己行為進行辯解,但在法庭的追問下,他承認,“自己認為的黃金產品確實是屬於金融衍生品。而聯泰公司開展該業務並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前置審批。”另外,王浩還透露,上海聯泰的業務其實都通過香港聯泰金號公司實現交易的。他將上海聯泰比喻為香港聯泰金號的“私生子”,雙方並無書面法律協議。
庭審中被告承認,聯泰公司幾乎沒有實物黃金,只有個位數的客戶曾到該公司提取實物黃金。
時任聯泰公司副總的金某當庭供述:“我記得當時曾有3、4個客戶曾到公司提取100克的金條吧……”而對於該公司與客戶交易最為頻繁的100盎司標準金合同屬於何種性質,金某一直在庭上顧左右而言它,最終他承認從沒有客戶提取過以100盎司份量的實物黃金,只交過部分“定金”而已。
據瞭解,在昨天的開庭中,公訴機關提供了一份由證監會認定的批復函,在這份批復函中證監會認定,聯泰公司不是經證監會批准的期貨經紀公司,其經營行為屬“變相期貨交易”。建議根據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的通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於聯泰以及上述5人的罪名認定,公訴方黃浦區檢察院稱,上述五名被告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