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是一種可交易的合約,它給予合約的買方在雙方約定期限以約定價格購買或者出售約定數量合約指定資產的權利。簡單而言,它是一種“未來”可以選擇執行與否的“權利”。
期貨是指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按照約定的價格在交易所進行交收標的物的合約。
期權與期貨都是標準化合約,它們之間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
(1)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期權是單向合約,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買方有以合約規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而賣方則被動履行義務。期貨合約是雙向的,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
(2)履約保證不同。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最大的虧損為已經支付的權利金,所以不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而賣方面臨較大風險,可能虧損無限,因而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擔保履行義務。而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3)保證金的計算方式不同。由於期權是非線性產品,因而保證金非比例調整。對於期貨合約,由於是線性的,保證金按比例收取。
(4)清算交割方式不同。當期權合約被持有至行權日,期權買方可以選擇行權或者放棄權利,期權的賣方則只能被行權。而在期貨合約的到期日,標的物自動交割。
(5)合約價值不同。期權合約本身有價值,即權利金。而期貨合約本身無價值,只是跟蹤標的價格。
(6)盈虧特點不同。期權合約的買方收益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波動,但其最大虧損只為購買期權的權利金。賣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權的權利金,虧損則是不固定的。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面臨着無限的盈利與虧損。
舉個例子
對於期權:
假設小李非常看好上汽集團未來1個月內的股價走勢,2014年1月9日星期四上汽集團股票價格為13.30元。
小李認為一個月內股價可以上漲到14.00元以上,那麼小李可以買入合約單位為5000、行權價格為14.00元、次月到期的上汽集團認購期權。假設當前期權的權利金為0.436元,將一共花費2180(0.436 * 5000)元權利金,同時,小李獲得了合約到期後,以14.00的價格買入5000股上汽集團股票的權利。
假如一個月後,上汽集團股票漲至14.5元/股,小李行使權利,獲得(14.5-14)*5000=2500。除去付出的權利金,一共盈利2500-2180=320元。假如一個月後上汽集團股票漲至13.5元/股,低於行權價格,小李選擇不行權,虧損權利金2180元,也是期權交易中的最大虧損。相應的,期權賣方在這筆交易中,當小李提出行權時,賣方只有義務,必須以14元的價格賣出股票,虧損320元,並且隨着股票價格不斷上漲,虧損是無限的,因而需要繳納保證金保證交易執行。
對於期貨:
假設2014年1月9日星期四,小李買入一份3個月滬深300期貨(不考慮合約乘數),,約定價格為2222.22元,到了3個月後自動交割。如果3個月後的價格為2500元,小李仍然可以用2222.2元買入,賺了2500-2222.22=277.78元。如果三個月後的價格為2000元,小李必須以2222.2元買入,虧了2222.22-2000=222.22元。買賣雙方的盈利與虧損都是無限的。